商标申请的原则有哪些呢?

阅读数:397 发布时间:2021-04-07 16:28:12
作者:小蜗牛

  摘要:商标所有人要是想让自己的商标从普通商标编为注册商标的话,就要向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而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必须要遵守这些原则:

  1、先申请原则

  (1)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才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先申请原则是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必然结果。在注册制下,申请在时间上的先后就成为判断谁可获得商标注册的依据。

  (2)《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即使先申请原则的体现。

  2、优先权原则

  《商标法》第25条和第26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享有优先权的情形。一是在特定的外国首次申请可产生优先权;二是在特定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可产生优先权。

  (1)在特定的外国首次申请可产生优先权。

  《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在特定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可产生优先权。

  《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3)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文书要求才能实际享有优先权。首次在外国提出申请而要求获得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首次在国际展览会上使用商标而要求获得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如果未按要求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或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3、自愿注册原则

  (1)商标主要是经营者建立自己的商业信誉、进行市场竞争的手段,因此,商标权也是一种私权。由于商标注册和日后的维持需要一定成本,经营者会在权衡成本与收益之后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一般情况下国家不应进行强制干预。

  (2)有些标志缺乏固有显著性,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在产生“第二含义”、获得显著性之后才能注册。只有经营者自己才能判断申请商标注册的时机是否成熟。因此,目前各国对商标注册普遍采用自愿注册制度,即除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之外,商标即使不注册也可使用。只是在规定商标权通过注册才能取得的国家,商标注册之后才会受到较强的法律保护。

  4、分类申请原则

  (1)分类申请原则是指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商品或服务名称。

  (2)只有按照既定的商品或服务分类表进行注册,商标局才能按照类别进行检索和审查,防止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出现两个相同的注册商标。

  (3)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都加入了《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分类表现在为第十版,主要根据商品性能、用途、原料、生产工艺、服务性质等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11类。申请注册人必须在了解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基础上填报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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