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效宣告的商标,该不该给一年的保护期呢?

阅读数:368 发布时间:2023-05-23 17:06:29
作者:小蜗牛

  摘要: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我们不但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办理之外,们还需要了解清楚关于商标无效宣告的一些规定,这可以避免我们后期很多不必要的麻烦,那么对于无效宣告的商标,该不该给一年的保护期呢?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二、相关解释

  第五十条的立法目的是: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如果不设置一定时间的隔离期限就核准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原注册人被撤销的、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还未退出市场,新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却已投入市场,市场上出现两家企业生产的带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造成消费者混淆。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必要适用第五十条。

  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具有特殊性,由于原注册人已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注册商标,市场也没有出现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已满足第五十条“一年隔离期”的立法目的,因此等撤销复审期过后,如原注册人未提出撤销注册复审,可以不予引证。

  三、 被无效宣告的商标应不应该给予一年的保护期?

  第一种情况:由商标局直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该给予一年保护期;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以直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无效复审期过后,该商标是享有一年保护期;

  第二种情况: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被无效宣告的商标不享有一年的保护期。

  第三种情况: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种情况下被无效宣告的商标同样不享有一年的保护期。

  商标的真正权利人通常会在无效后提出自己的商标申请,即使在先商标因恶意而被无效,在后申请的商标还是会因违反第五十条的规定而被驳回,必须通过驳回复审或者重新申请商标达到取得权利的目的。如果在后还有其他人申请了近似商标,还有可能出现真正的权利人难以取得权利的尴尬处境,增加了权利人维权的时间、金钱成本。

对于无效宣告的商标,该不该给一年的保护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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