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会主动发起无效宣告吗
摘要: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一、商标被无效宣告的发起方是谁?
一是商标局主动发起的,主要是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了公共利益,比较少见。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商标,任何公民或者组织都可以提起无效宣告。
二是由相关权利人发起的商标无效宣告。即由相关权利人发起的,认为某商标侵犯了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侵犯了其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等而请求商评委宣告该商标无效。
二、商标被无效宣告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侵犯他人在先权:
(1)著作权
(2)外观设计专利权
(3)肖像权、姓名权
(4)商号权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1)驰名商标
(2)已使用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但未注册
(3)地理标志
(4)抢注他人商标
三、商标被无效宣告之后如何应对?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被无效宣告可能源于商标局的主动审查或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其原因多样,可能涉及侵犯他人在先权、损害公共利益等。面对商标被无效宣告的情况,当事人应当积极应对,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有权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后提出答辩,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裁定结果不服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