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时最有利的五个使用证据

阅读数:176 发布时间:2024-03-04 17:43:32
作者:小蜗牛

摘要: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的商标3年未使用,任何人或单位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也就是说,你的商标注册下来一定要使用并且保留使用证据!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方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和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和其他材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方式。

另外,之所以说是商标撤三,说的是商标满三年没有使用会被撤销,因此,企业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必须要是最近三年的使用证据,如果企业的使用证据是很久以前的,也是没有法律效能的。

综上,对于撤三案件中的商标使用证据提供,商标注册人绝对不能掉以轻心,随意递交几份上述商标使用的材料或者单一证据材料,很难证明商标的使用,继而恐会造成商标专用权的丧失。

商标撤三时最有利的五个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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